根據《婚姻登記條例》第12條的規定: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,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:
(一)未達成離婚協議的:
(二)屬于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;
(三)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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