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産原因是指債務人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狀態。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評價:第一是債務人對到期債務是否有即時能力清償;第二是債務人的資産是否足夠抵償其所有債務(無論到期與否)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企業破産法》第二條規定,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,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。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,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,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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