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,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、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,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。
免责声明:本网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,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。如侵害到您的权利,请联系